關於技術合同糾紛可仲裁性是如何規定的?
一、技術合同糾紛可仲裁性是如何規定的?
發生技術合同糾紛可以進行仲裁解決,具體規定如下:
(一)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可以仲裁,而技術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糾紛的範疇,一旦發生技術合同糾紛就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處理。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二、哪些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
(二)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三)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四)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
(五)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使用合同糾紛、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等。
(六)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買賣、委託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七)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拖船、海上保險合同等糾紛。
(八)民事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民間借貸、個人合夥等糾紛,財產侵權及其他非合同糾紛。
綜上所述,技術合同主要包括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等類型,發生糾紛基本均由合同爭議引發,按照有關仲裁法律法規,這類糾紛同意屬於合同糾紛範疇之內,是可以申請通過仲裁裁決的方式解決雙方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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