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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沒簽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説是存在着一定的法律保護意義的,如果説合同當中約定的期限已經到了,但是沒有進行續簽的話,根據不同的情況是有不同的處理的,很多人對此想了解一下,合同到期沒簽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合同到期沒簽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合同到期沒簽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1、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補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是對出現勞動合同到期但勞資雙方未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後,判定雙方在事實勞動關係中所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均無意向解除勞動關係時,在未對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變更的情況下,視為雙方按照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原條件”包括工作內容、工資報酬、勞動紀律、勞動條件等內容,但不包括原勞動合同期限。

2、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與職工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同時也不存在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又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此時,用人單位在一個月之內如果沒有與職工補籤勞動合同的話,職工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自沒簽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二、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如果單位不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除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為合同期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沒有進行續簽的話,那麼用人單位必須要支付給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忘記了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當然是可以在一個月之內進行補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