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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機構公平鑑定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工傷鑑定機構公平鑑定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工傷鑑定機構公平鑑定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工傷鑑定機構要公平公正為勞動者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和生活自理能力鑑定。勞動者對鑑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再次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工傷鑑定機構一般在哪裏

勞動局裏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工傷鑑定。

工傷鑑定一般是找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來鑑定認定結束之後如果達到了工傷標準就可以找工傷保險基金會和用人單位來進行賠償,如果雙方有異議的話可以申請二次鑑定。

關於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定位,《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是承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其設置方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也就是説,各地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是單獨設立還是合署辦公,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關於鑑定程序,《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對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提出、提交材料、材料審核、組織鑑定、現場鑑定、委託檢查、結論送達、再次鑑定、複查鑑定等各個環節的程序、條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體規定。

另外,《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四章專門規定了管理監督和法律責任,目的是規範勞動能力鑑定管理,加強監督,強化法律責任,對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中可能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強預防和懲戒。

工傷鑑定機構公平鑑定的法律規定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有所體現。根據該條例規定,工傷鑑定機構需要客觀、公正的開展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如果申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進行再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