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指示交付能善意取得嗎
一、關於指示交付能善意取得嗎?
指示交付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構成要件之一就是善意受讓人由於相信無處分權人享有處分權而與之交易,這就要求無處分權人對標的物有權利之外觀。在實際生活中,若無處分權人沒有實際現實佔有標的物而欲同善意第三人進行交易時,其必定會提供證明自己享有標的物所有權的證明或者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能夠判斷出出讓人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只有這樣才能夠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所以,指示交付中期公示的效力相對較弱,但也因為如此,才更能夠顯示出公信的效力強度,善意受讓人基於對出讓人權利外觀的理解,增強了其對出讓人的信賴,從而與之為交易行為。
因此,善意取得的公信力指的是對善意相對人而言的公信力,對於否定論中提出的公示公信力不足在這種情況下只是片面的看法,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對該問題進行研究和分析,指示交付適用善意取得並不違背善意取得公信力的本質特徵。
二、到底什麼才算善意取得?
國家法律給予了明確的規定,請看: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第三百一十一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善意取得是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的,首先是必須出於善意,而不是惡意或者是帶有目的性的。其次必須是以合理的價格來進行轉讓,不能過低或者是過高。一旦善意取得,那麼原來的財產就歸受讓人所有。而原來的權利人就喪失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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