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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嗎?

善意取得是否是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嗎?

原始取得的特徵之一就是是基於法律規定,而不是原所有者的意願。善意取得就是基於法律規定而取得的,並不是以原權力者意願而得,所以屬於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四點特徵,處分人是無權處分,第三人是善意且有償取得。轉讓的財產必須完成交付或者登記。所佔有的物決不能是脱離物。

善意取得的要件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從我國的立法來看,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當轉讓人無權處分該物時,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才會存在犧牲原物權人的利益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並且,受讓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是有效的,一個被撤銷或無效的行為就不存在對其利益的保護問題。二、在客體方面,從《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規定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三、就主觀方面來説,受讓人應當的善意的。所謂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對於認定這種心理狀態,我認為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受讓人是否有知情的義務,通過他的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對轉讓人的瞭解程度,受讓人是否能夠判斷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讓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如果受讓人明知其取得該物的價格與實際價值相差極大,則可以認定為其行為出於非善意;最後,應當考慮交易的場所是否符合常理。四、在客觀方面,善意取得必須依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讓人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而受讓人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支付合理對價的法律行為。我國《物權法》中規定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就充分説明了這種行為的性質必須的有償的,受贈、繼承等無償方式取得的物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以上的內容讓我們瞭解了我們認為的善意的得到是就是無權利處分別人的動產的佔有人,在不能把這個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之後,這個受讓的人在取得這個動產時是處於善意的,那麼就能夠依據法律規定得到對這個轉讓給自己的動產的所有權,當然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嗎這個問題的一切都必須有個條件就是以善意的情況為前提才行。

標籤: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