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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追回遺失物善意取得可行嗎

追回遺失物善意取得是可行的。所謂善意取得,是指動產佔有人或者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不法轉讓給受讓人後;
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法律制度。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
受讓人善意,是指受讓人相信財產的讓與人不是無處分權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
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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