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指示交付成立質權嗎?
一、根據相關規定指示交付成立質權嗎?
1、指示交付可以成立質權,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特點是買賣在前,交付在後,他人交付。
2、指示交付質權的條件是:
(1)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指示交付是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二、以指示交付設立動產質權引發的糾紛如何起訴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在現實生活之中,指示交付是比較常見的,指示交付的質權應當由交付的雙方進行協商和溝通,一般情況下只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才可以形成的質權。由於除了債權人、債務人之外,還會有一個第三人,故此在指示標的所有權變更時,需要通知實際佔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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