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和受讓人的關係是什麼?
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和受讓人的關係是買賣關係。簡單的説出賣人和買受人就是平常我們説的買家和買家,出賣人是賣家,買受人是買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上有權利瑕疵,不能完全轉移所有權於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減少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在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時,其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買受人有權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除非出賣人提供適當的擔保。
二、受讓人的主要義務是什麼
1.交付標的物。
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佔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為保證出賣人能夠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受人,出賣人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三、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什麼
1.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並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2.受領標的物。對於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依通常程序儘快檢查標的物。若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妥善保管標的物並將其瑕疵立即通知出賣人。
很顯然,在買賣合同當中,賣方與買方的義務是不同的。可以這樣説,賣方的義務對應的基本上是買方的權利,反過來,買方的義務也是基本上對應賣方的權利。合同中的義務是當事人應該遵守、嚴格執行的,否則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和受讓人也就是我們所熟知的買方和賣方。買方和賣方雙方需要就房屋的買賣簽署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的規則條約需要雙方進行確認並達成一致之後方能簽署。簽署的合同對雙方都具有約束作用,需要嚴格按照合同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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