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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區別有哪些?

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區別有哪些?

在瞭解了關於監護人的一些具體相關內容之後,可能有些人也想要了解,法定代理人的一些相關概念,所以今天我們來討論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區別有哪些?根據相關的內容,他們二者不僅是目的不同其實責任也不同。具體看下文。

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的區別:

(一)設定兩者的目的不同。法律設定監護人的目的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解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民事行為能力方面的障礙,從而使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得到實現。而法律設定法定代理人的目的則在於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行為和訴訟行為,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通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能積極參加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滿足自己的利益。

(二)責任不同。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賦予監護人一種法定的身份,以便監護人更好地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因此,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給他人造成損害時,法律規定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根據在於監護人的過錯責任,即監護人沒有盡到管束被監護人的責任,而不是由於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形成的責任,也不是監護人在代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身份不同。在實際生活中,監護人有時是一身兼二職,即被告人與代理人的身份。如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需要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的附帶民事訴訟中,監護人既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又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兼當事人和代理人於一身。因此,必須在法律文書中明確監護人既是民事被告人又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雙重身份。如果只將其列為法定代理人,不明確其民事被告人的身份,就意味着監護人本人不是訴訟當事人,而只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其本身職責只是代為訴訟行為,與訴訟結局並無利害關係。這樣在訴訟終結時,判決法定代理人為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即沒有理論依據。

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當事人,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但應注意: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不是訴訟主體。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並且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之監護人若喪失了監護權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喪失。

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其職責的擔當者是監護人。監護人可依法律規定產生。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為未成年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監護人;被宣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為其監護人

那麼我們這個時候就能夠非常明白,監護人是對未成年或者事項是一定行動能力的人,進行實施的一種監護,法定代理人只是全權代理他的一些相關事由,如果讀者下次再遇到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區別,這個時候他們就能夠給出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