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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的區別有哪些

人們都有需要提起訴訟的需求,受理和立案兩個詞都很耳熟,在使用時可能是混合使用,人們會認為案件被受理了和案件立案了是同一個意思,然而兩者區別還是有的,很多人都分不清具體是什麼意思。

受理和立案的區別有哪些

受理和立案的區別有哪些

立案和受理兩者的相同點在於都屬於案件審理階段的最開始環節,不管是提起民事刑事訴訟還是申請立案調查,都需要先進行法院受理的程序。

立案和受理最大的區別在於定義的不同,具體又分為接受的主體、接受的內容和接受的時間。立案是指存在犯罪事實的案件被行政執法、公安或司法機關認為需要當做刑事案件進行調查的行為,而受理是訴訟程序的開始環節,是法院決定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進行調查的行為。兩者接受的主體不一樣,立案是公安等司法機關,受理是法院。再説接受的內容,從定義上看就可以知道,立案針對的是有事實指明的涉及犯罪的案件,而受理不止針對犯罪案件也針對普通的訴訟案件,例如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案件等。從接受的時間上看,如果一個案件涉及犯罪行為,也是先進行受理,由法院受理進行起訴程序,再提交材料和證據等交由司法進行立案調查。而不涉及刑事犯罪的,即便提供了材料,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也不會進行立案,會返回一個不予立案通知書給立案申請人。

對於刑事案件立案來説,在我國法律的規定中有兩個條件,一是存在犯罪事實,二是需要追究犯罪並予以刑事處罰。所以會有一些特殊情況,對於存在已經存在犯罪事實,但是不滿足第二個條件,也是不能立案的,就算已經立案了也是要撤銷立案的。這些特殊情況在法律中有規定,大致包括有犯罪事實但程度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已經死亡的、有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已經過了追訴期等等。

而對於民事案件的立案,需要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原告必須是案件中存在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或者組織,意思是案件中爭論點的結果會直接影響到原告的權利義務。其次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想通過訴訟達到什麼目的,提起立案訴求的申請方也需要在能接受該類訴訟範圍的法院才能提起立案申請。

標籤:立案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