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單位解聘員工怎麼補償金?
現在大部分單位都在籤勞動合同的時候約定一個到期日,也就是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可以續簽,員工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如果合同到期,員工想續簽,單位無故拒絕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合同到期單位解聘員工怎麼補償金?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合同到期單位解聘員工怎麼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在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必須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決定提前解散的。
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只有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支付補償金。而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則不用支付補償金。而新法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單位要補償員工,除非是單位以不低於原待遇水平續約員工、但是員工不願意續簽的。
三、不籤勞動合同單位有哪些後果?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講到這裏,大家應該知道了合同到期單位解聘員工怎麼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有幾種處理方式,並不是全部情況單位都要支付補償金。如果單位方面拒絕需求,員工有權主張補償,按照工齡計算,每增加一年多支付一個月的基本工資。雙方因為經濟補償引發糾紛的話,可以找勞動局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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