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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聘用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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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有關產假的法律規定保障了婦女的權益。產假期間女性職工享有特殊待遇。那麼,產假期間聘用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懷孕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麼?接下來小編收集了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產假期間聘用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嗎?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為了維護勞動者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的權益,國家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者尚處在醫療期、孕期和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勞動者醫療期、孕期和哺乳期期滿時終止。用人單位有義務繼續向勞動者提供醫療待遇和生育待遇。

2、勞動者因工傷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有關傷殘待遇。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在哺乳期內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延續至哺乳期期滿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員工沒有上述情形,用人單位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如果勞動者處於懷孕期間或者哺乳期間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應該將合同期延續到哺乳期或者孕期時限期滿終止。在這一階段內,用人單位需要負責勞動者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