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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多重買賣的規定是什麼?

不動產多重買賣權利保護順位的總體原則是:

不動產多重買賣的規定是什麼?

1.依據是否登記,已經登記的合同順位在先;

2.依據是否佔有,已經佔有的合同順位在先;

3.依據是否支付,已經支付的合同順位在先;

4.依據生效時間,生效在先的合同順位在先。

不動產社會經濟特性:

1.價值量大:與一般物品相比,不動產不僅單價高,而且總價大。

2.用途多樣性:也稱用途的競爭、轉化及並存的可能性,主要指空地所具有的特性。從經濟角度土地利用的優先順序:商業、辦公、居住、工業、耕地、牧場、放牧地、森林、不毛荒地。

3.涉及廣泛性:又稱相互影響,不動產涉及社會多方面,容易對外界產生影響。在經濟學中稱為外部性,分為正的外部性、負的外部性。

4.權益受限性:由涉及廣泛性引起。政府主要通過設置管制權、徵收權、徵税權和充公權四種特權進行管理。

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依法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兼顧合同的客觀履行情況及合同目的,同時打擊商品房的出賣人與後買受人惡意串通損害先買受人的合法利益,進而維護我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交易安全。

如果在商品房多重買賣關係中出現購買人與出賣人串通簽訂買賣合同的情況,我們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處理。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合同。認定惡意串通行為無效,因惡意串通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由於損害其他買受人利益,因此無論該商品房的狀態如何,是否交付,是否辦理商品房過户登記手續的,都會因為合同無效而不能取得爭議商品房的所有權。

當各買受人均無與出賣人串通的故意時,可以按以下原則確定商品房的所有權人:

(1)有數個購買人的,在數個買受人中,已經辦理商品房產權過户登記手續的,可以優先於其他買受人取得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買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要求解除買賣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數個買受人均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以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辦理備案登記的買受人優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

(3)數個購買人既未辦理產權登記,又未辦理合同備案的,則誰佔有該商品房誰就可以優先取得該標的物的所有權。

(4)商品房尚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也無人先行事實佔有的,則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併經人民法院執行實現債權人的買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

(5)其他情況下,買受人均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涉訟商品房可以在作價後按比例向買受人清償違約債務。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多重買賣”情形下,只能有一個合同的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其他沒有達到物權變動效果的買賣合同的效力的認定以及相應的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確定的問題的,房屋多重買賣,順位關係也是需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