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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動產多重買賣的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一、普通動產多重買賣的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普通動產多重買賣的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多重買賣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

3、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審申請

事實上,針對同一動產是不能簽訂多份買賣合同的,若發現對方還跟其他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其實也可以考慮單方面解除買賣合同,並追究賣家的違約責任,隱瞞一物多賣的重要事實跟買家籤合同的,這類買賣合同,本質上也屬於可撤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