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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專屬管轄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不動產買賣專屬管轄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不動產買賣專屬管轄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法律並未明文規定,但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可以推定不屬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三條規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第三十三條規定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那麼,哪些是屬於“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呢?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麼,哪些是屬於“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呢?

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房、市場運作房、限價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

由此可以推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屬於必須由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專屬管轄案件。

二、其他法律規定

專屬管轄內容: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降低或喪失其性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礦山、建築物等。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為專屬管轄,是各國民事訴訟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進行調度、裝卸貨物、排除障礙等作業。港口作業所造成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調查、勘驗、瞭解情況,及時、正確地裁判。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是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的。

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徵: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它既不同於羣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在我們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是存在着管轄法院的,主要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除此之外,還存在着一種比較特殊的管轄,也就是專屬管轄,專屬管轄,具體的內容指的是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專門的管轄,爭議的不動產指的是土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