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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民法典的規定是什麼?

承租人在租房的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房屋所有人把房屋抵押給第三方的情況,當房屋所有人到期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往往會行使抵押權,這時有的債權人會讓承租人搬出房屋,不再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典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在第725條中對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作出了規定:“租賃人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叫“買賣不破租賃”,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房屋所有人將房屋讓與他人,對合法的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的影響,新的房屋所有人不能以其已成為房屋的所有人為由,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不僅如此,合法轉租合同的內容與效力也不受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適用買賣不破租賃首要原則就是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出租人已經將租賃房屋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合法有效的佔有房屋;且是因為買賣、互異、贈與、投資、抵押權實現、繼承、贈與、企業合併等原因,使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

但是,並不是所有情況下的租賃房屋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以下三種情況就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一)租賃的房屋因被沒收、徵收發生所有權變動;

(二)先抵押後出租,抵押權已經登記,使用買賣不破租賃妨害抵押權實現的;

(三)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在這種先抵押後出租的情況下,依據該條款規定,抵押權優先於承租權。這樣一來,抵押權人在債權無法實現時,將抵押物變賣,購得該抵押物的買受人不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因此,只要買受人不願履行原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就不得以租賃關係的存在來對抗買受人。

如果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的租房過程中,遇到了房屋所有人將房屋轉給他人,新的房屋所有權人要求取消租賃合同的,一定要用法律途徑的手段合法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如果是自己無法協商處理的糾紛,是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來幫助我們處理請求損害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