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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的無權代理含義有什麼?

一、狹義的無權代理含義有什麼?

狹義的無權代理含義有什麼?

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徵,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所為的代理。狹義無權代理行為,並不一定都不利於被代理人,如果這種行為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使之成為自始有效的行為,有利於被代理人廣泛地為民事活動取得權利或承擔義務,這與代理法的本意是完全一致的。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在中國,無權代理一般指後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進行的代理。

二、如何進行無權代理追認?

進行無權代理追認需符合的條件是:

1、追認人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代理人;

2、追認的意思表示真實;

3、在收到催告追認的通知後三十日內追認。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代理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限的證據,就是狹義的無權代理。在進行無權代理追認時,追認人必須是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代理人,追認的行為,必須能夠表達被代理人的真實意願,在收到催告追認通知後的30天內,隨時都可以進行追認,若被代理人在該期限內未作出表示,認定為拒絕追認。

標籤:狹義 無權 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