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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的含義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無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迫其參加勞動並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在刑罰方法中,它的嚴厲程度僅次於死刑。由於它的嚴厲性,因此它的對象適用於罪行嚴重又不及於死刑的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條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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