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狹義的抗辯權有什麼,分哪些類?

在與他人交往中我們總會有各種行為,拒絕就是其中一種行為。在法律上,我們也有拒絕的權利,稱之為抗辯權。抗辯權又可以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那麼狹義的抗辯權有什麼呢?下面我們對狹義抗辯權中的不安抗辯權進行較詳細的介紹,同時説明抗辯權的限制。

狹義的抗辯權有什麼,分哪些類?

狹義抗辯權

狹義上的抗辯權即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68條之規定.

適用抗辯權的限制

適用範圍的限制。

任何一種抗辯權都有其嚴格的適用範圍,如果超過此範圍,就是對權利的一種濫用,因此必須加以限制。我國《合同法》、《擔保法》明確規定了幾種典型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當同時提出,相互交換。比如買賣合同,如當事人沒有約定,買方的價金交付與賣方的轉移財產權應當同時進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拒絕向對方給付,在對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時,也可以主張合同未經正當履行的抗辯權。

2、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於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為給付的義務,在其未為履行義務前,無權請求對方履行義務,而對方對其請求享有拒絕的權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則後履行一方享有拒絕履行其相應履行請求的權利,這是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如果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履行義務之前,發現對方的財產、商業信譽或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明顯惡化時,可以主動中止履行義務,此為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3、先訴抗辯權則適用於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

行使條件的限制。《合同法》、《擔保法》同時對法定抗辯權規定了嚴格的法定條件。這是對抗辯權行使的法定限制。

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2)互負的義務已到了清償期。因為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同時履行時的抗辯權,是一種對方在不為給付時也同時拒絕給付的違約救濟權,所以對方的對待給付義務沒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須對方未為對待履行義務。只有在對方未同時履行義務時,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履行。這種拒絕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絕向對方履行,對方也可以拒絕向自己履行,最終的平衡通過同時履行而實現,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終。

2、後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必須是雙務合同。

(2)合同債務的履行存在先後。履行先後可根據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確定。

(3)先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3、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已有

明確規定。這是依據誠信原則對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明確限制。另外《,合同法》還規定了不安抗辯權的附隨義務:

(1)通知義務。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是對對方權利的必要保護,雙方及時瞭解情況後,可以提出異議,或採取補救措施,等等。如果不盡及時通知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對方提供擔保時應及時恢復履行。法律賦予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保護先為履行義務一方的債權,如因相對方提出擔保措施而使債權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就不存在,此時應當恢復已中止的債務履行。這種法定附隨義務也是對不安抗辯權的一種限制。

從上文種可以看出,狹義抗辯權分了多個種類,不安抗辯權只是其中一種,而為了權利的制約與平衡,所以對抗辯權進行各種限制,包括範圍和適用條件。人們的權利是有限的,如果濫用這些權利就會危害公共安全,對他人造成傷害,所以法律在賦予權利的同時也對其作了諸多限制。正確適用這些權利將給我們帶來更多好處。

標籤:狹義 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