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的抗辯權包括哪些內容?
在民事領域,抗辯權是當事人的重要權利之一,抗辯權不僅可以阻止對方當事人實現其請求權還可以免除自己的一些違約責任。狹義的抗辯權就是抗辯權的一種,但是狹義的抗辯權包括哪些內容很多人不是很瞭解。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狹義抗辯權的內容
“狹義的抗辯”又稱為“否認權”,其特點在於,抗辯人不承認對方享有有效的請求權,而是主張對方的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經消滅)。
“狹義的抗辯”包括兩類:
1、權利未發生的抗辯。例如,主張合同未成立,因而對方不享有合同債權的抗辯;主張自己未侵權,因而對方不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抗辯。
2、權利消滅的抗辯。例如,主張債權已經(因為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消滅的抗辯。
二“狹義的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
(1)功能不同。抗辯權的功能在於雖認可對方的請求權存在但阻礙請求權的行駛;“狹義的抗辯”的功能則在全部或部分否認對方的請求權存在。
(2)是否主張不同。在訴訟中,法院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主動適用“狹義的抗辯”;但抗辯權必須由抗辯權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
下面通過一個例子來更好的認識抗辯權和“狹義的抗辯”:
例:債權人甲起訴請求債務人乙償還100萬元。整個訴訟中,乙未主張任何抗辯。法院審理查明;甲主張的100萬元債權,乙已經清償了20萬元;剩餘的80萬元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已過。
A:法院應判決乙償還甲80萬元。
B:甲主張的100萬元債權已經因清償而消滅20萬元的抗辯,系“狹義的抗辯”,屬於“無須主張的抗辯”,乙雖未主張,法院可依職權予以認定,做出有利於乙的判決。
C:80萬元債權的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系“抗辯權”,屬於“須經主張的抗辯”,乙未予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裁判。
綜上所述,狹義的抗辯權包括兩類權利,一是權利未發生的抗辯,二是權利消滅的抗辯。這兩種權利的功能在於否認對方的請求權的存在,使得自己的可以拒絕依照對方的請求為某些給付行為。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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