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合同到期單位可以終止合同嗎
孕婦不管在任何時候都是受到我國法律的高度保護的,即使在刑法、民法當中也是如此。自然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當中,對於孕婦也有着特別的關照。有些時候,孕婦可能在休產假的期間勞動合同就已經到期了,在這種時候,孕婦和家屬們比較擔心的一個問題也是孕婦合同到期單位可以終止合同嗎?
一、孕婦合同到期單位可以終止合同嗎?
為了保障婦女的勞動權利,法律明文規定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的變化,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給予特殊的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女職工可以據此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事宜。
此外,為防止用人單位變相損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忽視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特別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如果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原勞動合同自動續延至哺乳期屆滿,工資待遇按原勞動合同執行,勞動者照樣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處於孕期、產期、一年哺乳期內的,單位應當續延(不是續簽)原合同至勞動者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然後雙方再決定是否續簽合同,到時如果單位不續簽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直接終止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賠償金,在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在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二、孕婦可以申請哪些假期?
1、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2、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3、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4、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我國為了保障孕婦的基本勞動權利,對於孕婦合同到期單位可以終止合同嗎這一問題是有着明文規定的,孕婦在懷孕期間,或者説休產假期間合同已經到期的話,用人單位是不可以無故單方面的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等到孕婦產假休完以後,再結合實際情況和孕婦商談解約的事情,而且如果是無故不續約的話也要支付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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