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孕婦懷孕期間合同到期不續簽可以嗎?
一、公司在孕婦懷孕期間合同到期不續簽可以嗎?
公司在孕婦懷孕期間合同到期不續簽是不可以的,《勞動法》在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對“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給予了特殊保護,即:對“三期”內的女工,企業不得在女工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中,只是籠統地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是,在勞動部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從女職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實際情況出發,又作了補充性規定,其中第34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因此,如果女職工孕期勞動合同到期,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只有延續到孕期、產期、哺乳期滿時,方可終止。綜上,孕婦合同到期,公司是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懷孕女性享有哪些勞動權益?
1、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3、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用人單位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4、女性懷孕的可以休90天產假。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公司在孕婦懷孕期間合同到期的情況下,一般應當維持合同並根據實際來辦理續簽的手續,如果涉及到在三期期間解除了勞動合同的就是屬於嚴重的侵權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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