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事合同糾紛找什麼仲裁?
一、我國的民事合同糾紛找什麼仲裁?
依據仲裁法的規定,合同糾紛通過仲裁解決的,合同中應該約定仲裁的管轄法院,如果協議沒有約定的,申請仲裁是不受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二、如何預防合同糾紛
1、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2、調查瞭解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等狀況。
訂立合同之前事先調查瞭解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是非常重要的,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詐糾紛和違約糾紛。
3、精心準備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據。為避免因條款的不完備或歧義而引起合同糾紛,當事人應精心準備合同條款。除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外,其他合同條款都可以在協商一致基礎上進行約定。
4、及時、依法辦理法律規定的批准、登記等手續,辦理合同公證。
有些合同,如技術引進合同等,法律規定必須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才生效。當事人應當及時將此類合同依法辦理手續,以免因此而產生合同無效糾紛。
三、門面轉讓合同糾紛怎麼辦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其中對房屋所有權人的徵收補償就包括“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因此,承租人必須與出租人對可能發生的徵收補償時如何處理雙方的關係作出約定,因為一旦發生徵收事件,則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承租人最好選擇出租人價值補償,補償的範圍包括預期經營利益的損失、裝修折舊損失、搬遷費用等,同時需要將前述範圍具體化、數值化便於後期操作。
2、買賣不破租賃其實是債權優先於物權的一個特殊表現,依照法理,物權具有對世性,而債權具有相對性,兩者相遇時,物權無疑優先於債權的實現,但有幾種特殊的情況,就租賃合同來説,除了前者買賣不破租賃外,還有一種就是抵押權設置在租賃合同生效之後,也就是説,抵押權人行使對物業的抵押權,需要受制於租賃合同的條款約定,反之,則不受限。
其實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民事合同的糾紛,都是可以首先協商解決的,協商不成的我們是可以及時的訴諸於法律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們自己的合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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