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民事合同糾紛仲裁有用嗎?
一、如果是民事合同糾紛仲裁有用嗎?
仲裁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條款,可以去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的,也可以簽訂仲裁協議,協商選擇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中約定的仲裁機構應當明確、唯一,否則可能被認定為仲裁協議無效。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是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的,而仲裁機構應該依據合同的約定進行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二、哪些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第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
第二,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第三,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第四,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
第五,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使用合同糾紛、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等。
第六,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買賣、委託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第七,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拖船、海上保險合同等糾紛。
第八,民事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民間借貸、個人合夥等糾紛,財產侵權及其他非合同糾紛。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侵害民事權益的行為的,此時我們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瞭解損害賠償的權益規定,以避免在我們遇到民事權益被侵害的時候不知道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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