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合同糾紛仲裁一般多久出結果?
國內各種仲裁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仲裁的審理時限,只對作出裁決書的期限作了規定。涉及各領域的仲裁法中沒有規定作出裁決書期限的,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規則中給予明確。列下分別是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勞動糾紛仲裁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結案期限: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作出裁決的期限為仲裁庭在組庭後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長,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仲裁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一方當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2、委員會於收到申請書後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後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待定仲裁員。普通程序審理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
5、開庭: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
6、製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製作裁決書;
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與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不同,仲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的。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民事糾紛的情形的時候,是需要注意相關的糾紛解決的方式等,此時對於民事訴訟的情形是一定要注意相關的程序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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