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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合同與行紀合同區別是什麼?

一、經紀合同與行紀合同區別是什麼?

經紀合同與行紀合同區別是什麼?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經紀合同是經紀人在承辦經紀和代理業務時,同委託人簽訂的合同。經紀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

行紀是指經紀機構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並承擔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商業行為。行紀與代理的區別有兩點:一是經委託人同意,或雙方事先約定,經紀機構可以以低於(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進(賣出),並因此而增加報酬;二是除非委託人不同意,對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經紀機構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

從形式上看,行紀與自營很相似,但是除經紀機構自己買受委託物的情況外,大多數情況下經紀機構都並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權,他是依據委託人的委託而進行活動。從事行紀活動的經紀人員擁有的權力較大,承擔的責任也較重。在通常情況下,經紀機構與委託人之間有長期固定的合作關係。

國家工商局在《經紀人管理辦法》中對經紀人概念的界定是:經紀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佣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條【行紀人依照委託人指定價格買賣的義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二、行紀合同是隱名合同嗎

行紀合同是隱名合同。所謂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享有代理權的前提下,既不披露本人的姓名,也不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或者披露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並不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而本人仍然將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

一般來説,隱名代理的第三人是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係的。當第三人知道了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係,這是類似於顯名代理了,因此要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託的一方為行紀人,而另一方則為委託人。

如某配件廠(甲方)委託某銷售公司(乙方)代銷產品,乙接受甲的委託並以自己的名義代甲銷售,代銷價款歸甲方,乙方收取代銷費。在這個關係中,甲為委託人,乙為行紀人。

行紀合同關係中,委託人不履行義務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第三人有權選擇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來主張損害的賠償,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標籤:行紀 經紀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