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租賃合同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物資租賃合同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租房合同違約的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約行為(損害理由)開始起三年為訴訟時效,如果合同一直未履行,從合同中規定的履行時間開始計算三年為訴訟時效。
以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訴訟時效作了如下規定:
1、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兩年。
2、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3、《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一年”,第75條和104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為不變時效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另外,《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該條除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訴訟或仲裁的時效期間明確規定為四年外,對其他合同糾紛的訴訟或仲裁,規定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合同法》的訴訟時效期間除前述四種情況外,散見於各具體法律之中。
時效期間的計算,也是較為直接的法律問題,一般都規定為“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國際買賣合同時效公約》規定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從請求權發生時開始計算。
二、租房合同解除糾紛怎麼解決?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
這裏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後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
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合同的訴訟時效指的就是當發生爭議的時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時效屆滿的話,法院不再保護勝訴的權利,所以必須要在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內,行使自身的權利是合同的利益得到維護。因此關注訴訟時效是非常重要的一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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