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抗辯權規定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抗辯權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抗辯權規定是如果權益訴訟時效已經經過的話,那麼是可以提出抗辯的。最高院關於訴訟時效屆滿後的規定: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由於不知道時效規定或者明知道時效規定而自願履行債務的,不得又以時效已過為由請求返還,訴訟時效期滿的債權可以用來抵銷其他債務。普通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就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或稱“完成”)後的法律效果,存在有同的立法例。
二、我國現行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一)、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滿,發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效果。這表明在我國民事立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即起訴權。因此當事人在護住時效期間屆滿後仍有權起訴,法院發受理,而不能裁定順起訴。法院受理後,應依職權宴廳昏厥昌否屆滿。法院經審查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應以判決駁回碑的訴訟請求。
(二)義務人的自願履行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因此,於訴訟時效完成後,義務人自願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而不不當得利,義務人於履行後反悔的,不得訴請權利人返還其所得。
(三)時效利益的拋棄
所謂時效利益的拋棄,是指義務人在時效期間屆滿以後,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拋棄其取得的時效利益。儘管時效利益不得預告拋棄,但一旦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取得的時效利益屬於其私人利益,應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允許其拋棄。時效利益一旦拋棄即視為時效期間未屆滿,重新開始時效期間的計算。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訴訟時效主要就是三年的時間,在訴訟時效已經經過的狀況之下,如果已經提起了民事訴訟,並且在法院庭審過程當中,被告以訴訟時效已經經過迴應抵用提出抗辯,那麼原告的訴訟主張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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