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主要有
1.提起訴訟。
2.申請仲裁。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5.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7.申請強制執行。
8.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9.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10.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1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1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1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1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説明,要是訴訟時效中斷了,斷一般會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但如果是中止的話,那麼之後導致時效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後,訴訟時效還是會繼續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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