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的條件
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由於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部負責管轄總公司所在城市的支公司與營業部,因此總公司所在地不再設立分公司。全國性的保險公司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公司,區域性保險公司可以申請設立2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請增加一家分公司或者省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增加資本金至少人民幣5000萬元。全國性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達到人民幣15億元的,區域性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達到人民幣5億元的,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增設分支機構可以不增加資本金。
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由其總公司統一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利於當地保險市場的發展;
②總公司開業1年以上,且資本金符合法定要求;
③內控制度健全、機構運轉正常、償付能力充足;
④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章行為,擬設分支機構的上級機構年檢合格;
⑤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的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⑥上次批准設立的分支機構籌建成功,運轉正常;
⑦中國保監會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程序
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首先應當提交正式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業務經營範圍、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籌建負責人、計算機設備方案及擬定的辦公地點等。
中國保監會在接到保險公司的申請報告後,應當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並結合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規模、償付能力、經營效益、經營管理水平、內控制度建設、已有分支機構的分佈和數量等情況進行審批。中國保監會在收到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後的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逾期未答覆的,視為不批准。申請未獲批准的,保險公司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內容的申請。
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被獲批准後,保險公司應當立即進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期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經保險公司申請,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期可以延長3個月。籌建工作完成後,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開業申請,申請領取經營保險業務的許可證。開業申請的內容主要包括:籌建工作的完成情況、業務經營的範圍、機構負責人、辦公場所及有關證明、計算機設備配置情況、內部機構設置及從業人員情況等。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在取得經營保險業務的許可證後,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公司登記機關予以核准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獲得營業執照後,即可進行相關的保險業務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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