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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的方式交換要約的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訂立的方式交換要約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訂立的方式交換要約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訂立的形式,有以下六種:

(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採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裏的零售等一般都採用口頭形式。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採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係的內容。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着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人們到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商店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可以簡化手續、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二)書面形式

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書面合同必然由文字憑據組成,但並非一切文字憑據都是書面合同的組成部分。成為書面合同的文字憑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種文字憑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憑據上簽字或蓋章,文字憑據上載有合同權利義務。

1、書面合同的表現形式,常見的有以下幾類:

(1)表格合同

它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內容及條件,主要體現為一定表格上的記載,能全面反映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簡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關文書、通用條款,才組成完整的合同。

(2)車票、保險單

車票、保險單等合同憑證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於,表明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合同關係。合同憑證是藉以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一種載體。雖然雙方的權利義務並未完全反映在合同憑證上,但因法律及有權機關制定的規章已有明確規定,因而可以確認合同憑證標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3)合同確認書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我國,除了上述普通書面形式之外,還有特殊書面形式的規定。特殊書面形式是指除文字表述協議內容之外,合同還須經過公證、鑑證、審批、登記等手續。

書面形式的最大優點是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於分清責任。因此,對於關係複雜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採取書面形式。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用行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該要約,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為作為承諾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裝自動售貨機,顧客將規定的貨幣投入機器內,買賣合同即成立。

(四)公證形式

合同公證指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公證機關對書面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後,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鑑,以資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據力,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不生效。

(五)批准形式

有些合同須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當事人應將簽訂的書面合同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批准後才生效。法律規定需要批准而沒有經過批准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六)登記形式

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合同登記一般用於不動產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轉讓要登記。

二、合同的訂立要遵循哪些原則?

1、書面合同原則

不動產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涉外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應依照規定。

除以上法律規定應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外,當事人可採用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

書面形式主要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標準文本原則

所有合同都應當根據公司統一制訂的標準合同文本進行編制,尚未制訂標準文本的,參照已經制訂的最相類似的合同標準文本。

3、事前簽訂原則

對應該簽訂書面合同並有款項收付內容的業務須事先簽訂合同。

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是最常見的,除此之外,還有公證形式,批准形式,推定形式和登記形式。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要遵循書面合同原則,標準文本原則,事先簽訂原則,除了法律上規定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外,可以採用口頭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標籤:訂立 要約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