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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撤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們在商業及其他活動中,都需要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義務和責任,防止出現糾紛時各自推諉。但是,有時會出現雙方出現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那麼,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撤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呢?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撤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撤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呢?

1、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三)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四)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2、民法通則

第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庫(2)條

第六十條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就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撤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總體來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是可以進行撤銷處理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撤消前仍具有法律效力,以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