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格式條款的規則是什麼
格式條款要遵循三大規則,違反其中任何一條規則造成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平等的,都有可能導致合同部分無效或者全部無效。中顧法律網小編下面將為您詳細解讀格式條款的三大規則。
一、提示規則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對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怎樣才算履行了提示義務,根據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6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如果對於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説明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其已盡合理提示和説明義務。
因此,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比如最常見的保險合同,其格式條款是非常多的,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即保險公司沒有如上履行提示和説明義務,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到合同上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無效規則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合同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三、解釋規則
合同法第41條規定了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其包含三個層次內容:
(1)通常理解規則
就是説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某些特殊術語,應以一般人的、慣常的理解為準,而不應僅以條款製作人的理解為依據。
(2)不利解釋規則
不利解釋規則是現代各國民法均予以採納的,即發生爭議時應作出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者的解釋。
(3)非格式條款效力優先規則
該規則是説如果有非格式條款,又有格式條款,二者發生衝突時,非格式條款效力應優先於格式條款,充分尊重意思自治。
格式條款與一般合同條款不同之處在於它並非是由當事人雙方相互協商擬定的,而往往是由格式條款提供方一方事先擬定的,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提高效率,節省成本。但是交易人也要對這類條款多加留意,以免自己權利受損。如果在格式條款上起了糾紛建議諮詢相關專業律師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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