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交付的約定的規定是什麼?
貨物的交付即所謂的收貨、送貨,是買賣合同中至為重要內容,其涉及到貨物風險的承擔、所有權的轉移等諸多問題,所以,應在買賣合同中對交貨方式(運輸的方式是鐵路、公路、海運還是多式聯運;是送貨、自行提貨、委託提貨還是代為運輸)、地點、時間、運輸費用的承擔等事項應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明確。
交付貨物地點沒有約定明確的,應當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賣方所在地交貨,由買方提貨,這對賣方是有利的。
在實踐中,與交貨相關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簽收,這對賣方而言非常重要,很多公司交貨後,送貨單經常是由對方的業務員或者經理等人員進行簽收,並沒有加蓋公章,這就產生賣方是否完全履行交貨義務的證明問題,因為是個人簽收,對方如果否認簽收人是該公司職員,並且不予承認公司已經收取了貨物,會使賣方舉證產生很大困難,除非簽收人同時是該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避免這個問題的最好方法就是每次交貨時都由對方加蓋公章,或者每次加蓋公章在實際中不可行時,可以在合同中就事先約定買方指定人員簽收即為有效,賣方交貨時就只能直接交由該指定人員簽收,這時對買方也同樣有效。
在買方委託代理人代為提貨時,我們作為賣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買方提貨時應當提交的資料(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
另外合同中還應約定“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的生效”條款。
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議解除或單方解除。協議解除雙方同意即可。單方解除是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行為,這種單方解除的情形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約定,並明確解除時的通知義務及責任的分擔。
合同一般可約定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但也可約定附條件或附時間生效。在此還應注意簽字生效,簽字、蓋章生效,簽字加蓋章生效的區別。
無論在哪一種情況下,賣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或拒絕履行,買方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賣方協商,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雙方協商不成,買方可以根據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的約定,或申請仲裁決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的合同的交貨方式多種多樣,一般的交貨方式有車運, 船運, 空運, 火車運, 郵寄, 快遞,自取等。不同的交貨方式涉及的費用不同,為避免合同簽訂雙方發生費用糾紛,應對交貨方式進行約定,無論在哪一種情況下,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要積極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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