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合同終止的混同是什麼意思
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而使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
法律上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權利與權利的混同;義務與義務的混同;權利與義務的混同。這裏所説的混同僅為狹義上的混同,即權利與義務的混同。
混同的原因有:繼承(債權人繼承債務人財產,或者債務人繼承債權人的債權);作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企業合併;債務人的債務由債權人承擔;債務人受讓了債權人的債權。
混同以債權與債務歸於一人而成立,與人的意志無關,因而屬於事件。發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為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例如,因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享有的債權或者債權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負擔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人。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承受權利義務。例如,債務人自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此時也發生混同。
債權人和債務人系立於對立狀態,法律乃在於規範此類對立的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債權因混同而消滅,並非邏輯的必然,僅僅是在通常情況下,處於這種狀態下的債權繼續存續,已經沒有法律上的需要,法律規定它因混同而消滅,效果更佳。債權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債權不消滅。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為了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使債權因混同而消滅。因為質權人對於債務人有直接收取權,尤其在債權附有擔保權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
混同是屬於終止合同的一種特殊方式,使合同中的債的關係自然的消除,主要是由於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同一個人,並且沒有涉及到其他人的利益,那麼債的關係也就消失了。合同也就自然的終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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