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法規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民事關係有什麼不同?

1、概念不同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民事關係有什麼不同?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為代理人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為代理人時,其代理行為應符合法人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稱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進行某種法律行為的權利,稱為代理權。

相對人,指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權利不同

代理人與全權代理人只是代理權限不一樣,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相對人常見於行政法中,稱之為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

3、內容不同

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的無償代理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次,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

由於代理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據客觀情況隨時給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義務。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體不論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一般均可作為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成為法定代理關係或指定代理關係中的被代理人,通過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他們的代理只適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是存在非常緊密的關係,一般代理人是根據被代理人的意願從事相應的活動,而且代理人也應該按照自己的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