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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簽訂合同對被代理人有效嗎?

代理人簽字是否有效要看是否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並不是所有代理人的行為都是有效的,要根據情況而定。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

代理人簽訂合同對被代理人有效嗎?

第一百六十一條 【代理適用範圍】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的類型】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後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完全歸屬本人。這就是説,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由此而形成的權利義務應當由本人承受,相應的民事責任也要由本人而不是代理人承擔。法律對由委託人承擔法律後果規定的前提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即欲使代理的法律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受委託人在代理權限內行事,二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事。

當然,如果受託人從事無權代理,或者代理行為違法時,應當適用無權代理、表見代理、代理行為無效等規則,代理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應當完全由本人承擔。該種情況非屬代理權的正常行使,而本文所欲討論者為代理權正常行使時,受託人簽名的法律效果,因而對此不作探討。除卻在授權範圍內行事條件,構成代理,仍需受託人的代理權明示及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事之要素。

代理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要經過雙方約定的,而且不能夠是法律規定的由當事人親自來實行的行為但是他卻交給被代理人來實施。通常如果是代理人私自幫被代理人做一些行為,那麼這個行為的效力他是處於一個待定的狀態,最後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這個行為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