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合同內容重新簽訂新合同有必要嗎?
變更合同內容重新簽訂新合同有必要嗎?無論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還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合作協議,都有可能出現合同變更的情況。那麼當合同變更內容時,有必要簽訂新的合同嗎?接下來,就請大家閲讀以下內容。
一、變更合同內容重新簽訂新合同有必要嗎
當然是有必要的,合同內容變更大家可以選擇簽訂新的合同或者簽訂補充協議,以此保障自身權益。
二、變更條件
可變更合同在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裏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可變更事由有以下:
1、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2、脅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誤解。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合同標準的的誤解。
5、顯失公平的、可撤銷合同。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一)重大誤解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該規定解釋了重大誤解的合同的基本內容。
1、重大誤解的特徵。在民法理論上,重大誤解又稱為錯誤,其情形有二:(1)意思與事實不一致,(2)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的見解,前者為真正之錯誤,即動機錯誤;後者為非真正之錯誤,即法律行為之錯誤或直接稱為錯誤。重大誤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徵:
(1)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該錯誤的產生是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於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信息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誤解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誤解的對象是合同的內容,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因此而使當事人訂立了合同。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在訂約的動機上,在合同用語的使用上,都可能發生誤解,不能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於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錯誤認識,因而,就必須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給誤解的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正是由於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
以上便是本站小編為大家蒐集的關於問題變更合同內容重新簽訂新合同有必要嗎?的答案。大家可以明白,如果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或者請求變更,大家是有必要選擇簽署新的合同協議或者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之上籤署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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