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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手續辦了但沒簽合同算正式入職嗎?

一、入職手續辦了但沒簽合同算正式入職嗎?

入職手續辦了但沒簽合同算正式入職嗎?

入職手續辦了但沒簽合同的,也算正式入職,但沒簽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可以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上班第二個月以後的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申請勞動仲裁要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勞動法》依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入職一個月還不籤合同,如何收集證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對於員工在辦理了入職但沒有籤正式合同的,是可以提出離職立刻走人的,勞動者可以蒐集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實際證據來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