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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合同撤銷的規定是什麼?

一、無償合同撤銷的規定是什麼?

無償合同撤銷的規定是什麼?

無償合同撤銷的規定是贈與人及其他撤銷權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後,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歸於無效的行為。一般可分為兩種,即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則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於贈與的無償行為。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第六百六十六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由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時,允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二、特殊的附條件贈與無權撤銷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該條是《民法典》調整範圍的規定。《民法典》是直接反映和規範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範,調整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雖本質上亦屬於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意,但因當事人之間存在濃烈的人身關係,故不適用《民法典》,應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我們國家關於無償合同的話,通常情況下都是做出了一些方面撤銷的規定,因為很多的人員他們可能在無償贈予之後的話,又發生了一個反悔的意願,所以此時需要分情況來進行不同的討論,比如説在還沒有轉移權利的階段的時候可以隨意撤銷。

標籤:無償 撤銷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