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撤回撤銷和失效的規定是什麼?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説,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由於撤銷要約可能會給受要約人帶來不利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説,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由於撤銷要約可能會給受要約人帶來不利的影響,損害受要約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即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
《民法典》規定了要約失效的情形: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後,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在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超過這個期限不承諾,則要約失效;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在通常情況下,要約發出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不承諾的,要約失效。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發生這種情況即為反要約,反要約是一個新的要約,提出反要約就是對原要約的拒絕,使原要約失去效力,原要約人不再受要約的約束。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以及民事合同的義務的履行的,如果是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於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為未遲到,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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