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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的締約過失的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撤銷的締約過失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撤銷的締約過失的規定是什麼?

如果合同被撤銷的,行為人有締約過失行為的,當事人是可以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的。我國《民法典》第500條對此有明確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又稱為前契約責任,是指合同生效前的義務的違反而產生的責任。當事人為締約而開始磋商之際,已由一般的普通關係進人合同締結階段,在合同締結過程中雙方關係已經特定化,在他們之間按照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形成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係,雖然合同還未有效成立,但當事人之間已經形成了互相協助、照顧、保護、通知、誠實等必要的注意義務。從性質上講,此種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而不是約定義務。違反先合同義務的,即構成締約過失。因締約過失行為而導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或者被變更、撤銷的,則締約過失行為人應對合理信賴合同能夠有效成立的對方當事人賠償基於此項信賴而發生的損害。

《民法典》第500條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以來,人民法院審判中遇到最大的問題主要有:一是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範圍;二是締約過失的責任形式有哪些。

二、關於締約過失的情形

《民法典》第500條規定了兩種締約過失:一是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是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民法典》第501條規定了締約過程中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對方的商業祕密的民事責任,《民法典》第500條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是兜底性條款,在實踐中如何把握非常困難。這次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曾專門根據審判實踐列舉了幾種可以作為締約過失的情形:

(一)未盡必要的通知、説明、保護、協助等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對合同性質或者內容產生重大誤解致使合同未生效或者被撤銷的;

(二)違反意向書、備忘錄等初步協議的約定,惡意中斷訂立合同;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准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後,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有義務辦理申請批准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辦理申請批准或者未申請登記的。”

尤其是第二種和第三種締約過失情形尤其常見,將其作為締約過失對待具有重要意義。在我國對外引資工作中,經常出現我方和外方簽訂合作意向書或者合作備忘錄中,外方要求中方必須為訂立正式合同做一些準備工作,比如,先行徵地、建設廠房、辦理一些審批手續等等,做了大量投人,而外方卻無故拒不簽訂正式合同,給我方造成較大損失。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只要是在簽訂合同之後,合同的當事人或者是對方有違約的情形是,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