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撤銷合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大多數人對於合同的認定可能就是,合同簽訂以後就具有了法律效應。在一般情況下,合同簽訂以後是不可以被撤銷的,但是針對一些特殊情況,即使是簽訂合同以後,也可以行使撤銷權。例如通過欺詐的手段來使對方簽訂了合同,這種情況下,我國法律法規是有明確規定的。對於欺詐撤銷合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小編將為大家進行介紹。
一、欺詐撤銷合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欺詐和脅迫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只有當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實應該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尊重他自己的意願。
(2)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後,產生了和無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後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據真實情況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微小,而對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願意讓合同繼續履行,來保護自己的即得利益。
(3)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這種合同的撤銷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將其因欺詐、脅迫手段所取得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麼受欺詐、脅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
(4)將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據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請撤銷,也可以維護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繼續有效,繼續履行,就會增加交易,增加社會財富。
二、可撤銷合同的法律責任
(1)無效合同在被確認無效後,負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依照中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承擔返還或賠償的後果。如果一方因存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使對方應當承擔責任。如屬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合同,由於此種行為屬法律所禁止的,故由此而致的損失應由雙方自行承擔,任何一方均不能主張權利,要求對方承擔責任。
(2)可撤銷合同應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對於此類合同,由於法律規定變更權優先適用於撤銷權,故責任的承擔可通過變更合同有關權利義務的內容來予以彌補。如合同最終仍被撤銷,則可參照無效合同的責任之情形來處理。
可以看出在生活當中,如果我們因為一不小心遭到別人的欺騙,在這種情況下籤訂的合同,自己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而且針對欺騙一方,自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違約金。而且對方因為存在欺詐行為,還可能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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