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優先受償的規定是什麼?
在破產財產中優先受償,應當保護提起撤銷權之訴的特定債權人享有對“訴的利益”的優先權。在司法實踐中不應當據此作出裁判結論,否則將嚴重損害涉訴債權人之合理關切與合法權益,必須保證提起撤銷權之訴的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如果不保護行使訴權的債權人的優先利益,反而將“訴的利益”歸結為“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則意味着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被強制賦予某種“公益性訴訟”的屬性,意味着其他非訴債權人可以無償分享涉訴債權人的訴訟成果,此舉顯然有違公平原則。
第一,債權人對於危及債務人責任財產的行為既可以提起撤銷權之訴,也可以提起無效行為確認之訴。債權人對此具有自主選擇權,因二者均屬於廣義上的債的保全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效果】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債權人應及時合理地運用保全制度。
司法實踐中,行使訴權的債權人可以藉助《民事訴訟法》“保全”制度來確認並排除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相爭。而且,此種保全的效力可以從訴訟階段自動及於執行階段。債權人如果涉訴的是單純的撤銷權之訴,則可以在運用“保全”制度的基礎上在取得勝訴判決後立即涉訴債務清償糾紛。
第三,撤銷權訴訟的被訴主體不僅包括債務人和財產受讓人,而且可以涉及其他責任主體。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此時是應當保護提起撤銷權之訴的特定債權人享有對“訴的利益”的優先權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資產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利。現實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在債權人要求撤銷該不正當交易行為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後,其“訴的利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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