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誰擔責?
一、如果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誰擔責?
如果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應該由事故責任人承擔。如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首要的責任人是工程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身無過錯,否則就應對損害承擔責任。
大家所理解的“交通事故”一般是指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之間發生碰撞而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失。而本案是由於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因道路缺陷因素導致的財產損失,並無碰撞的相對方。那麼,這種情況是否也屬於交通事故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故本案也屬於交通事故,這是一起由於道路缺陷造成的單方交通事故。
二、侵權責任主體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將物件致人損害而引發的侵權行為納入特殊侵權行為範疇,即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關於物件致人損害的規定。”即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應由道路、橋樑、隧道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該解釋實際是對於日益增多的由於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情況,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上我們可知,在發生路陷之後,一方面需要認定該情況是否屬於外界因素造成的非人為事故損失,另一方面需要認定侵權的責任人或者管理人主體。在雙方的事情都確定之後我們方能上報結論。各位司機同事在駕駛過程中要注意安全,同時呼籲道路管理的責任人及機構能夠負起責任,杜絕因施工問題造成的非人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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