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踐合同法律規定有哪些?
想要知道民法典中關於實踐合同的規定有哪些,我們得先了解實踐合同的概念,同時還要把握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因為實踐合同是與諾成合同相對應的,但這僅是學理上的一種分類而已,對於它們的區分主要是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一、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二、實踐合同的法律規定類型:
(1)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被我國學者公認為實踐合同。既然將這兩類合同歸為實踐合同則這兩類合同必然具有某種內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規定。但卻未發現這兩種合同之間的內在共性。唯一使這兩種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相區分的特徵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這種共性的缺乏與特徵的存在顛倒了因果關係的邏輯性。而且,中國民法典中對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規定有所不同。根據中國《民法典》第 367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為將標的物的交付視為合同成立的條件與我國民法典中關於合同成立的規定相沖突,所以建議修改中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贈與合同:《民法典》186條中規定了贈與人的任意撤消權: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可以撤消贈與,但是,這並不意味着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因為需要注意的是:贈與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當事人雙方有贈與財產和接受贈與財產的合意。那麼贈與合同就宣告成立,轉移財產只是該合同的生效要件。
《民法典》又列出了兩種特殊的贈與合同,即具有救災,扶貧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當事人只要有承諾,就不得反悔。
在諾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成立,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
從上文可以看出,想要了解清楚實踐合同,一定要將其與諾成合同相比較來討論,除此之外,關於實踐民法典律規定的內容並不是直接的,也就是並沒有直接説明實踐合同到底有哪些。但是仍可以根據法律條文的規定判斷是否為實踐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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