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一、實踐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一般認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質押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或者稱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稱為保管物,或者稱為寄託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稱為寄存人,或者稱為寄託人。
保管合同始自於羅馬法。羅馬法把寄託分為通常寄託與變例寄託。通常寄託是指受寄人應於合同期滿後將受託保管的原物返還寄託人,而變例寄託是指受寄人得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包括金錢寄託、訟爭物寄託及危難寄託。
(三)借用合同
1、借用合同又稱“使用借貸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將出借物無償交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內或使用完畢後返還原物給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顯著特點是無償性、互助性、返還性。借用關係主要發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間。 借用合同與借款合同雖同屬借取,但區別在於標的物性質的不同,借款的對象是貨幣,借用的對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價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價值,一個是無形的價值,一個是有形的價值。借用合同與贈與合同雖同屬無償,但區別在於對標的物轉移性質的不同,贈與是變更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再返還原主;而借用是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使用、收益權,而不改變所有權,借用到期後,借用物要返還原主。借用合同與租賃合同雖同屬借物但區別在於是否有償使用,租賃是有償使用,借用是無償使用。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用合同應屬實踐合同,只有實際借用後出借人與借用人間才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將借用物提供給借用人後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銷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四)民間借貸(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係)
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徵: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係是中國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係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係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係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徵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比較常見的實踐合同就包括了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質押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就其中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來舉例,一般在當事人都簽字之後,合同只能算是成立了,而只有實際出借人交付借款給借款人了之後,那麼合同才算是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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