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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實踐合同有哪些內容

一、常見的實踐合同有哪些內容?

常見的實踐合同有哪些內容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除具有要物性的特徵外,還具備下列基本特徵:第一,從屬性,其表現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為前提,除擔保合同另有約定外,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亦無效(《擔保法》第5條第1款後段);而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並不因此無效。第二,要式性,即原則上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還具備下列基本特徵:

第一,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時,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1條;

第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原則上應採用書面形式,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受到嚴格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第28條、第29條等對此問題做了相應的規定。

(三)保管合同

(四)借用合同

(五)代物清償協議

二、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合同有效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只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獨立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為合同的主體,其合同行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當然,不同的實踐合同中,雙方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跟義務也是不一樣的,而且根據合同的內容就類似於借款合同,法律上對借款合同其實也有限制,比如借款合同的利率過高的話就成為了高利貸,高利貸肯定是不受保護的。

標籤:實踐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