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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故意不還構成詐騙嗎

借錢故意不還構成詐騙嗎
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經常有人需要資金拆借。如果拆借資金拒不償還,會使得債權人的財產權利受到很大損害。有些債權人會認為,債務人借款不還的行為是屬於詐騙,那麼我們來看一下,這種情況到底算不算詐騙。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也就是説,詐騙罪必須要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而且要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讓受害人產生錯誤認知從而處分財產。
因此,認定借款行為是不是詐騙不是看最終能不能還款,而是看在借錢當時有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如果借錢時就説很單純地希望借錢使用,那麼即使最終還不上錢也不屬於詐騙,債權人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此,借錢時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事後故意不還錢屬於民事糾紛,涉嫌刑事案件的話可能會構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
但確實有些借款行為是可以構成詐騙的,比較典型的有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就是借款人以非法佔有金融機構財產為目的,虛構借款項目,騙得貸款後據為己有拒不歸還,那麼這種情況就是可以被認定為詐騙罪的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標籤:借錢 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