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區別有哪些?
合同對於我們大部分人來説都不陌生,工作有勞動合同,租房有房屋租賃合同。關於合同的分類也有很多種,比如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在相關案例出現時,這兩個概念非常容易混淆。下文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不妨大家當做參考,下面讓我們一起了解下。
一、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區別有哪些
1、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於二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即告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2、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
二、諾成合同區分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意義有哪些
1、兩者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不同。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區分論”設置的一種劃分標準,不能以這種劃分的標準作為劃分後所具有的意義;
2、對當事人義務的規定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上的過失責任。
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雖然是很容易被混為一談的,但是其實還是有差別的,要從兩者的成立和生效時間上找出不同。舉例來説買賣合同就是諾成合同,雙方達成一致則成交。而借貸、運輸、保管合同就是實踐合同的範疇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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